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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杀人越狱潜逃,改名重生21年,再度犯案杀死情

    贺升平     2018-10-07 06:42:43     浏览:89    回复:0    点赞:1
    发帖人:贺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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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出入自由”监狱的女人,有着怎样的险恶人生……



    事件经过


    因杀情夫入狱


    1963年2月出生于四川的舒洁,曾于1994年6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被舒洁杀死的是其婚外情夫任伟,当时舒洁不想与任伟再继续婚外情关系,而任伟长时间纠缠不休,舒洁在一次争执中将任伟杀死后,被抓入狱。


    成功越狱,重获新生


    1994年11月,舒洁服刑期间从其被监禁的某省第四监狱借如厕之机,翻墙脱逃。随后,舒洁来到邛崃市,为了掩人耳目,化名“刘琴”开始了新生活。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琴”认识了年过五十的单身男子魏庆。“刘琴”向魏庆编造自己的悲惨身世后被其收留,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与嫖客同居,渐生杀心


    2013年,“刘琴”离开魏庆,独自在邛崃市某租赁房屋内卖淫,期间先后结识了前来嫖娼的杨林及王守旺,“刘琴”与二人来往密切,并逐步与杨林发展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刘琴”与杨林经常发生矛盾,由于杨林性情比较暴躁,“刘琴”时常被欺负。2015年10月,“刘琴”不想再忍受杨林的长期威胁和欺凌,便与关系密切的王守旺密谋杀害杨林,王守旺表示愿意帮忙。


    再次行凶,终被抓获


    同年11月3日晚上7点左右,“刘琴”约杨林到其租住处。杨林刚一踏进屋子,“刘琴”与王守旺便不由分说与其厮打起来。“刘琴”先后持木棒、铁锤等物多次击打杨林头部面部,王守旺亦持铁锤击打杨林头部数下,致杨林当场死亡。


    由于打斗激烈,吵闹声音较大,四周邻居纷纷出来一探究竟,听闻是屋内发生打斗后,便立即报了警。


    “刘琴”和王守旺正在清理犯案现场时,被接到群众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杨林死亡原因为钝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刘琴”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刘琴”系其化名,其真名叫舒洁,于1994年服刑期间从监狱脱逃的犯罪事实。



    主动交代越狱罪行,获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对舒洁与王守旺犯案事实的认定,认为:舒洁与王守旺共同持木棒、铁锤等物击打被害人杨林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舒洁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舒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舒洁与王守旺故意杀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舒洁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真实身份和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脱逃罪行,所犯脱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


    舒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尚未执行完毕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守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编:胡椒,编校: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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